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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山川重工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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煤用浮选机的相关行业标准

一、检验规则

1、检验分类:浮选机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形式检验。

2、出厂检验

a、每台浮选机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,出厂时应附有证明产品合格的文件。

b、出厂检验的内容应包括JB/T 3686.2中的机械性能试验。

c、单件小批生产时,每台浮选机均应进行出厂检验;批量生产时,每生产10台应抽检一台。如不合格加倍抽检,如仍不合格,则应逐台检验。

3、型式检验

1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:

a、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进行鉴定时;

b、当产品设计、结构、工艺或材料有重大修改且影响产品性能时;

c、产品长期停产生,恢复生产时;

d、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检验变化很大时;

e、国家质量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
2、型式检验的内容应包括JB/T 3686.2中规定的机械性能试验、清水性能试验和工业性试验。

3、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一台进行。如检验不合格应加倍检验。

二、标志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

1、每台浮选机均应在明显的位置固定产品标牌,其形式和尺寸应符合GB/T 13306规定,并标明下列内容:

a、制造厂名称;

b、产品名称和型号

c、主要技术参数;

d、出厂编号和制造日期;

2、浮选机应编写产品使用说明书,其内容应符合GB/T 9969.1的规定。

3、浮选机的包装标志应符合GB/T6388和GB 191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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